2011年10月,成都一条道路上,多辆汽车先后撞上60多岁的老人,前面几辆车逃逸,最后一辆车车主没有跑,还主动报警。法院认为,最后一辆车碾过老人时,老人还有生命体征,判决最后这辆车主赔付近40万元,其中31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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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网友认为:逃逸了当然能暂时不用负责!不然那叫逃逸? 所以司法上才规定逃逸是刑事罪,性质、惩处都不一样的。把前面的车都按肇事逃逸立案,抓住以后重判,这样判决才公平。
也有网友认为:感觉有点像彭宇案的样子,应当鼓励遵纪守法、严惩违法乱纪的,不能只是沦落到口头上,而是在实际行动上体现。